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校政总〔20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事关学生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事关校园和谐稳定。为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公寓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确定的,供全日制学生居住的建筑物及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寓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服务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督查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信息技术中心、宣传统战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教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日常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学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信息技术中心、宣传统战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负责相应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各教学院部是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学生管理组织机构,由教学院部领导、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会及班团干部代表等组成。各教学院部书记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导本院部专兼职辅导员督促学生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宿舍就寝秩序、安全排查、日常管理、文明宿舍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三级公寓查寝制度,学生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就寝情况、宿舍安全、内务整理及卫生环境等相关检查工作。
(一)班级自查。辅导员负责组织本班级每日自查,由班委、党团学干承担每日班级内部自查,针对本班学生的就寝情况、宿舍安全状况、内务整理及卫生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告辅导员,辅导员对所管辖班级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二)院部督查。院部领导负责组织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等队伍,针对本院部学生的就寝情况、宿舍安全、内务整理以及卫生情况,每周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学校抽查。公寓值班老师、公寓管理员及学生查寝员对各公寓楼进行每日抽查一层,主要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宿舍安全、内务、卫生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各教学院部,确保公寓学生住宿安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寓管理涉及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牵涉面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公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1.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宿管员对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6s管理认证工作。
2.指导及安排各教学院部学生宿舍分配工作;配合各教学院部开展安全文明检查和公寓文化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文明宿舍创建及评比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卫生清洁保洁、生活垃圾处置,确保公寓公共区域卫生环境整洁干净。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日常安全卫生巡查。
4.督促宿管员在学生公寓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院部报告,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5.负责学生宿舍使用的调配与核查工作。拟定住宿安排方案,指导并协调各院部有序开展学生宿舍的分配、入住、调整以及退宿等相关事宜。
6.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要求,配合各院部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及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推进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7.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落实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督查与考核。
8.负责对在学生公寓区域内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学生公寓内各服务项目正常运转。
(二)学生工作处职责
1.指导各教学院部开展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安全教育、文明创建、内务检查等工作。
2.健全思政教育进宿舍值班制度,落实值班责任,教育公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将学生公寓行为表现纳入学生集体与个人测评评优体系,做好公寓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
4.做好各教学院部公寓6S管理的考核工作。
5.协同相关部门及教学院部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6.强化一站式学生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学生自律自管队伍建设。
7.将各教学院部学生归寝情况纳入院部以及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务处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基建工作,负责公寓内、外设施设备等项目的采购与维护维修工作。
2.负责学生公寓非物业管理范围和其它因素造成的维修、更换、添置、改造等,保障学生公寓正常运行。
3.对学生公寓建筑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含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水、电、防雷)进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负责学生公寓电、水及空调等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用电、水及空调安全等。
(四)安全保卫处职责
1.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助教学院部落实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学生逃生演练等。
2.协同实施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对学生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公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人员落实整改。
3.组织开展学生公寓及周边安全巡查,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4.调查处理发生在学生公寓中的安全责任事故和民事纠纷,应急处置学生公寓突发的安全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学生公寓区域的治安、刑事案件等。
5.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的配置、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等。
(五)宣传统战部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意识形态教育引导相关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传播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注学生公寓内的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诉求,对可能引发舆情的问题进行预警和处理,维护公寓的和谐稳定。
3.加强对公寓区域宣传阵地的管理,规范宣传内容和形式,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积极健康,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六)团委职责
1.引导学生会、团学干团结广大同学,带头遵守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制度,并协调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
2.指导校学生会组织实施公寓卫生安全检查、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公寓文化活动。
(七)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1.负责协助做好学生公寓内门禁、网络等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2.协同做好新生入学宿舍数据导入和毕业生离校退宿等信息系统的配置、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
(八)各教学院部职责
1.负责本院部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2.加强学生公寓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共青团员及学生干部在公寓的先锋模范作用。
3.根据学校要求,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落实学生住宿工作。
4.推进学生宿舍6S认证制度,督促学生完成6S寝室申请。
5.组织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等经常深入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6.组织辅导员及学生等开展学生公寓就寝、安全、卫生等日常检查和评比工作。
7.组建学生宿管队伍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及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8.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9.根据在校住宿学生的总体安排,负责落实本院部学生住宿安排和调整工作,严格把控外住、外租学生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九条 学校坚持“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原则,按学年收取学生住宿费。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公寓资源清查和统计工作,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公寓管理科会同教学院部制定宿舍安排、调配方案,按院部、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区住宿。
第十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的宿舍调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所在院部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或房间,学生入住公寓后,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住宿实际情况,对全校学生宿舍实施统一调整,相关单位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的楼号及房号按照学校分配的房源确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换房间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由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辅导员、所在院部同意,报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换,办理完调寝手续后,应在3日内搬离原宿舍,入住新宿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学校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入伍、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由本人提交申请,经相关单位核实后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住宿学生所在院部、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协同处理。学生复学再次入住时,应凭学校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审批材料至公寓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住宿费用,公寓管理科根据宿舍情况,重新安排床位。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须自觉交清水电等费用,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在办理当日清空宿舍内本人物品,否则视为无人认领物品处理,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特殊原因申请走读相关手续,并向公寓管理科报备。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等不在学校住宿,由院部开具的相关材料到宿管员值班室登记,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宿舍,丢失自己负责,学校不退学生住宿费。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人、辅导员及各院部同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向公寓管理科报备,留校期间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是宿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公寓楼内发生被盗、疾病、火灾、聚众闹事等突发情况时,学生应及时向宿管员、所在院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 公寓楼大门定时开关,开门时间为早晨6:00,关门时间为晚22:30,开门前、关门后出入公寓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拒不登记而强行出入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宿管员对早出、晚归或不归者如实登记,经后勤服务中心汇总后向教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公寓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公寓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进出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及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开具在有效期内的公寓出入证,在值班室登记,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妥善保管门禁卡、门禁密码等,不得将门禁卡、门禁密码等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拆装智能门锁及电池,如因拆装出现损坏问题,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房间无人期间,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学生借用备用钥匙,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宿管核实登记后方可借用并及时归还。学生因个人原因造成钥匙丢失、门锁损坏,应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及时向宿管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攀爬、翻越公寓阳台、窗户、外墙、平台等危险位置。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楼顶、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等)。
第二十二条 入住公寓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严禁在宿舍出现以下违规用电行为:
(一)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含电热壶、电磁灶、电炉、取暖器、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直板夹、卷发棒、电热水袋、电饭锅、微波炉、电热器、洗衣机、电冰箱、养生壶、电炒锅、蒸煮器、榨汁机、加热杯垫、加湿器、除湿器、电暖宝、电烘鞋器、电烘干衣架、烘干机、筋膜枪、电泡脚桶、电加热暖脚垫、电蚊拍、电蚊香、灭蚊灯、电夹发板、电卷发器、美甲灯、按摩仪、理疗仪、美容仪等)
(二)严禁在宿舍使用不合格电器(主要是指使用“三无”电器以及没有国家强制标准标识的电器等)。
(三)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外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等。禁止在床上使用电器或插座,电器不能放在床上或裹在被褥里充电,以防引起短路或火灾。
(五)严禁随意更改、拆卸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以防发生电线短路、触电等意外事故。
(六)接线板、插座周边不能放置易燃易爆物,要置于阴凉通风处,远离潮湿环境。
(七)不使用湿手触摸电器或用湿布擦拭电器。
(八)电脑、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或关闭接线板开关;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
(九)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充电器、台灯等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煳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十)禁止将接线板放在小杂物易跌入或易被水浸入的地方。电线不要与床架等金属物接触缠绕,接线板上不能接过多电源插头,禁止多个互接。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给电瓶(车)充电,严禁学生通过空调专用插座,使用违规电器。
(十二)宿舍用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宿管和维修人员,禁止学生自己动手维修、拆卸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入住公寓学生应增强宿舍人身财产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宿舍内钱包、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离开寝室及时锁门。
(二)要时刻保持警觉,发现公寓内有可疑人员或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及推销物品或者以任何名义收费,请勿购买或交费,应及时报告宿管员、安全保卫处或报警处理。
(三)宿舍无人时请关闭水电、锁好门窗,切勿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公共秩序,按时起床、就寝,午休和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的事。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轮流值日。
第二十五条 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应主动在宿管员处登记,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应主动配合;晚归学生应在宿管员处登记,说明晚归原因,征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校内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有被访人接待,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来访人员必须于公寓关门前离开。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异性和校外人员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如因公务需进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用品及生活服务设施,入住学生只能使用校内设施,不得增加、转借、私调、搬出室外。丢失或损坏公寓设施的,由使用人按价赔偿,共用品由责任者负责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全室共同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类布告、广告、通知等张贴物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张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觉将交通工具停放在室外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将车辆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室内。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管理,使用电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电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严禁在宿舍有以下行为:
(一)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
(二)禁止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吸毒、抽烟、喝酒、猜拳、摔瓶、打架斗殴、张贴大小字报、聚众喧哗、起哄闹事;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器械等。
(三)严禁使用明火或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蚊香、蜡烛等;严禁将未燃灭物品向窗外丢弃。
(四)禁止撬门砸锁、砸瓶摔物、破坏公物。
(五)严禁在公寓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学生携带反动、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进入宿舍;严禁学生在公寓进行宗教传播活动;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非法直播;严禁学生在网络上“丑化、造谣”学校;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六)禁止在住宿区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吹拉弹唱、大声播放音乐等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
(七)禁止在公寓贴、画、刻等不文明行为。
(八)禁止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网络及其他设施。
(九)禁止在室内私接电器、起灶做饭、焚烧杂物等。
(十)禁止向窗外泼水、吐痰、抛物和翻越阳台、窗户、围墙等。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二)严禁在宿舍内安装吊床、吊杠、吊环等设备。
(十三)其他危害公寓安全的行为。
凡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触电、伤亡、疾病传播或使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给他人带来不适或产生伤害的,当事学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进住公寓后,要爱护公物。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丢失、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或按市场价收取维修成本费,人为恶意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借用备用钥匙须凭学生证,宿管员验证后予以开锁,严禁破门而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调整宿舍、毕业或休学、退学时,要进行公物移交,公寓管理员执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需要维修的设备设施,由学生及时进行报修;如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者负责。宿舍房间内物品损坏报修方式包含线上及线下报修两种方式,线上可登录智慧校园报修平台进行报修,线下报修可前往公寓管理员处登记。
第八章 内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严格执行6S管理制度,公寓管理员有权检查学生的内务,学生应配合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公寓开展“文明宿舍”“标兵宿舍”评比表彰活动,表彰结果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先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建立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负责组织、管理本寝室的内务、卫生和秩序,安排值日。宿舍成员应自觉参与本室内务、卫生整理和秩序维护,人人动手,按6S标准整理好内务、卫生、遵守公寓秩序,做到内务整齐划一、卫生清洁干净、环境舒适优雅、秩序井然有序。
第四十一条 讲究个人卫生、爱护公共卫生。严禁向窗外、走廊、楼道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和倒水,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在走廊楼道放置脏、杂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
(一)室内卫生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尘。
2.玻璃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尘。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间门口、楼道不得有垃圾、积水。
5.天花板、日光灯、风扇、家具、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
6.阳台整洁,无杂物。
7.卫生间清洁,无异味。
(二)物品摆放
1.桌面书物、行李、床上物品摆放整齐。
2.洗漱用具、暖水瓶、水桶、脸盆等摆放统一有序。
3.床下鞋子摆放整齐,室内无乱挂衣物。
4.被子叠放整齐、摆放统一、床单平整。
第九章 公寓违纪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寓楼内设施、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恶意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者,立即予以没收,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三)在公寓楼内玩球,立即予以没收和制止,造成物品损坏或广泛意见较大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四)随意涂抹、张贴,污损墙壁、天花板者,需支付清除污损的费用或维修费。恶意涂抹、污损面积较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造成群体恐慌或损失者,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蜡烛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导致起火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学生占住宿舍、搬动床位、留宿他人、床位转让他人等不服从住宿安排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承担期间可能发生的相应宿舍的财产损失或同学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警告处分,限期纠正。拒不纠正者,加重处分。
(八)私自撬门,擅自调换、拆装门锁、将门卡转借或转交他人者,与占住宿舍等行为同等处理。
(九)随地吐痰或向窗外、室外、阳台抛掷杂物或倾倒污水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在宿舍内饮酒、吸烟,一经发现,取消该宿舍的评优资格,特别是因吸烟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公寓区内大声喧哗、打闹、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教育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公寓管理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对拒不开门接受检查,并以污言秽语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五)在宿舍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纪律处分。
(十六)住校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就寝。迟归或夜不归宿者,除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外,给予纪律处分。累计迟归2次且未请假者计夜不归宿1次。每学期累计夜不归宿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9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2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对宿舍成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掩盖事实者,须承担该违纪行为的相应后果。
(十八)对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并加以保护;为违纪者作伪证,包庇、怂恿或纵容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所在寝室每学年需通过6S认证,否则,寝室内成员不予评优。违规违纪者,吊销6S证书,半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
(二十)翻越围墙,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一)恶意逃避缴纳住宿费的,除追缴费用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十二)对不听劝阻将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推入寝室充电或存放,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二十三)对不听劝阻将宠物带入寝室饲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咬伤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并赔偿医疗费用等。
(二十四)对不听劝阻在寝室经商,占用寝室空间,影响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五)对学生在公寓损坏公物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赔偿或纪律处分外,视情节给予吊销6S证书。
(二十六)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按照相关校规校纪进行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职学字〔2010〕54号)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施办法》(职学发〔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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